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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志玲状告嘉兴一公司侵权

导读 明星起诉商家侵犯肖像权的事件屡见不鲜。4月11日,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林志玲诉被告浙江华财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嘉兴华财集成家居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一案。该案将择日宣判。

明星起诉商家侵犯肖像权的事件屡见不鲜。4月11日,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林志玲诉被告浙江华财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嘉兴华财集成家居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一案。该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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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16年7月15日,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此案立案受理。林志玲向法院提出诉状指称,为提高其产品知名度和影响力,浙江华财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嘉兴华财集成家居有限公司两家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厂区等大型户外广告牌、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平台及全国性建材商业展会的展台、海报等介质上,大量使用原告的肖像、签名进行宣传。侵权广告还冒用原告的名义,在醒目的位置以显著的文字标注“HELLO,我是林志玲,集成墙面我就选帝诺尼,高端设计团队,造型时尚百变,豪华私人定制,成就您的金色人生,加油!加油!”等广告语。

作为中国台湾地区的知名演员、模特及主持人,林志玲认为,被告对她的事业及工作造成了恶劣的影响,给她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及精神伤害,故诉请法院。林志玲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万元、精神损失费人民币40万元及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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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

2016年8月22日,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目前,已经审理终结。

法院认为,因林志玲作为有一定知名度的艺人,其肖像权和姓名权中包含一定的经济利益,被告嘉兴华财集成家居有限公司在未得到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在其网页上擅自使用原告的照片及姓名,用于宣传被告的产品“帝诺尼”,属于商业宣传行为,该行为侵犯了林志玲的肖像权、姓名权,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2016年12月,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令嘉兴华财集成家居有限公司构成侵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停止对原告林志玲的侵权行为,并在公司网站首页持续登载致歉声明十日;赔偿原告林志玲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40620元。致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如逾期不履行道歉义务,法院将选择一家嘉兴地方报刊,刊登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嘉兴华财集成家居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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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焦点

在一审判决中,法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嘉兴华财集成家居有限公司停止非法使用原告的肖像及姓名的行为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嘉兴华财集成家居有限公司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道歉的范围应以被告侵权范围内肖除影响为限,“www.dnn566.com”系被告嘉兴华财集成家居有限公司的网站,其影响力相对有限,故道歉的范围应以此为限。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嘉兴华财集成家居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根据林志玲的知名度、被告嘉兴华财集成家居有限公司网站对林志玲肖像、姓名的使用的方式、使用范围、使用时间、网站的点击率、该网站的影响力,结合被告嘉兴华财集成家居有限公司的过错及当地市场因素酌情确定为35000元,由被告嘉兴华财集成家居有限公司赔偿。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嘉兴华财集成家居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4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被告嘉兴华财集成家居有限公司侵害的是肖像权、姓名权中的财产利益,非精神利益,对原告的个人形象并未造成不良影响,未给原告造成精神痛苦,故对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嘉兴华财集成家居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10万元的诉讼请求,因原告为维权确支出了一定的费用,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确定为5620元。被告浙江华财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系被告嘉兴华财集成家居有限公司的股东,原告无证据证实其实施了侵犯原告的行为,故原告要求被告浙江华财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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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二审庭审中,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围绕被上诉人浙江华财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嘉兴华财集成家居有限公司是否都存在侵权、一审法院判赔数额、致歉范围是否合理两大争议焦点,展开了激烈的攻防。

在二审庭审中,上诉人提交了新的证据,要求被告浙江华财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赔礼道歉,两被告连带赔偿250万元。被上诉人要求本案维持一审判决。

在法院的主持下,上述人和被上述人进行调解,但没有达成调解协议。截至庭审结束,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均坚持各自诉讼请求。

来源: 浙江在线-嘉兴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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