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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天花吊顶行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导读 第一条 全称是:中国天花吊顶行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英文全称:Committee of experts China ceiling industry 。英文缩写:CECI。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全称是:中国天花吊顶行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英文全称:Committee of experts China ceiling industry 。英文缩写:CECI。

第二条 本专家委员会是由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登记的中国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协会天花吊顶材料分会(以下简称“分会”)设立的为天花吊顶行业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的组织。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协会天花吊顶材料分会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为了坚持分会为政府、为企业、为行业的宗旨,认真研究我国天花吊顶政策、技术、经济问题,推动技术进步和创新,发挥天花吊顶材料分会专业性、学术性的作用,构建良好的行业学术氛围,为行业科学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支撑,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作用,分会设立专家委员会,并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 本专家委员会是由来自相关管理部门、协会会员单位、相关院校、科研单位、技术机构、中介组织等机构的知名专家学者和行业技术骨干组成。是开展协会业务工作特别是提升学术水平的核心力量,是协会学术评议机构。专家委员会在协会统一领导下,根据本办法开展工作。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7号国海广场2号楼712室。邮编:100036。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六条 充分发挥其桥梁纽带和参谋顾问作用,为行业发展和发展战略的制定献计献策。协助协会提出行业发展战略规划,制订行业发展方针、政策和相关措施。

第七条 经主管部门授权或技术机构邀请,组织专家参与、配合相关的标准化、检测、认证等专业技术服务工作。

第八条关注国家相关政策以及行业发展的特点,跟踪国外相关行业的发展动态,受协会委托研究相关热点、难点问题,配合协会开展国内外专业技术合作与交流,拓展交流渠道,跟踪前沿技术动态,引进先进智力,提高行业创新能力。

第九条根据行业企业、用户及有关机构、社团的申请或委托,推荐专家参与研发、评价、推广、普及、咨询等方面的专业技术服务。同时,应制定管理流程文件,规范推荐专家服务工作。

1、参与起草行业发展战略规划、行业政策及相关管理、技术文件; 

2、参与相关专业课题(项目)的研究;

3、参与行业内标准化、检测、认证及相关专业技术服务; 

4、参与国内外专业技术交流与合作,提供相应技术支持; 

5、参与相关研发、评价、推广、普及、咨询等专业技术服务工作;

6、参与相关业务宣传活动;

7、参与专家委员会组织的其它业务活动。

第十条 参与协会开展的有关咨询业务,完成协会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由专家和从专家中产生的委员组成。

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聘请名誉主任委员和顾问。

第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的组织机构由委员会和专业组组成。

(一)专家委员会由7名成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

(二)专家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秘书组成。(暂由协会秘书处代理)

(三)专家委员会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依据分类指导、对口服务的原则,按相关专业技术领域设置若干个专业组。专业组正副组长在专家中产生。

(四)必要时,可选派专家组成专项工作组,承办专项事务。

第十四条专家委员会委员条件

专家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行业较高理论水平、技术能力和丰富实践经验;

(二)熟悉本行业业务,热心公益事业;

(三)有创新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应业务水平

(五)从事天花吊顶及相关专业领域5年以上,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应业务能力,有较高学术或技术水平,熟悉本专业领域国内外科技发展动态,具有较强的科研、技术和综合能力;

(六)遵守专家委员会章程和有关规定,有良好的学术道德,敬业求真,开拓创新,责任心强。

(七)密切关注天花吊顶行业的发展,愿意为天花吊顶行业积极提供专业技术服务; 

(八)承担专家委员会所委托的工作和参加相关会议;

(九)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经主任委员批准,可以适当放宽;

(十) 本人愿意,所在单位支持认可。

第十五条专家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十六条专家委员会的成员按照规定程序聘任:

(一)主任委员由协会会长担任。

(二)副主任委员、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副会长以上单位投票表决,获2/3以上票数的予以聘任。

(三)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主任委员提名并聘任。

(四)专业组正、副组长由秘书处提名,主任委员批准并聘任。

(五)专家由本人申请,秘书处审核,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主任委员批准后聘任。

(六)接受聘任的委员、专家,均由专家委员会颁发聘书,并自动成为协会的个人会员。

第五条专家委员会委员的解聘

(一)对不适宜继续聘任的委员,经主任委员批准,予以解聘,也可自己提出辞职。

(二)对连续两次不参加专家委会议的委员,予以解聘。

(三)专家的解聘须提交主任委员批准。

第四章 会议制度和重要事项决定

第十七条 专家委员会应每季度召开会议,总结、部署工作,讨论重要事项并做出决定。必要时,可邀请专业组正、副组长或专家列席会议。主任委员和秘书处可临时召开委员会议。

第十八条 专家委员会需要审议的重大事项及相关文件,应提交会长办公会进行审查表决,必须经2/3以上同意后,方可做出决定和发布。

第十九条 专家委员会需要征求意见的重要事项及相关文件,应采取会议、函审或网络等方式在相关范围内征求意见后,方可做出决定和发布。 

第二十条 专家享有的权利

1、向专家委员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2、对专家委员会的决定保留个人意见;

3、获得专家委员会提供的相关业务资料;

4、应邀参加专家委员会组织的各类专业技术活动和会议;

5、依法获取相关报酬;

6、自愿退出专家委员会;

7、其他合法权利。

第二十一条 专家应承担的义务

1、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专家委员会《办法》等规定;

2、承担专家委员会安排的工作,参加相关会议和活动;

3、向专家委员会提供与所承担业务相关且可公开的信息;

4、遵守政府、企业等相关方(服务对象)的保密制度;

5、不得从事有损专家委员会声誉的活动;

第五章专家的聘任与解聘

第二十二条 聘任:

1、申请人向专家委员会提出申请,按规定递交相应材料,填写《专家委员会专家登记表》; 

2、专家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核, 并报主任委员审批;

3、申请人的申请被会长办公会批准后,即被聘为专家委员会委员; 

4、专家委员会向专家颁发《聘书》,作为证明专家身份的证件;

5、专家委员会将在聘专家名单和相关信息在协会网站公布。

第二十三条 解聘: 

在聘专家因故不适宜继续担任专家的,由秘书处提出,也可由本人提出,主任委员批准后解聘。

第六章专家日常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专家应妥善保管《聘书》,遗失须及时报告;

第二十五条 专家的基本信息及联系方式变更时,应在一个月内提交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 专家委员会负责人或成员认为有必要召开相关会议或提案时,可报协会秘书处,研究批准后予以实施。

第二十七条 专家以委员会成员的身份参与省部级以上项目,应事先征得专家委员会领导同意并备案;

第二十八条 专家不实行坐班制,因故不能参加相关活动时需请假,并缴纳会议支持费5000元/次。

第二十九条 日常相关工作由协会秘书处直接与委员联系与沟通。

经费

第三十条 专家委员会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按分会财务规定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的活动经费来自以下方面:

(一)社会、企业的资助;

(二)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的经费用于开展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业务活动。专家委员会秘书处的日常办公经费由分会统一安排,纳入分会财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经费的预、决算由秘书处提出,主任委员批准后实施。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中国天花吊顶行业专家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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