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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集成吊顶协会章程

导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海盐县集成吊顶协会。第二条本协会是由海盐县内集成吊顶、家居用品、原材料等企业,个人、事业单位和相关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第三条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协会的宗旨是为会员单位和行业服务,同时为政府和社会服务,规范集成吊顶产品的生产经营行为和市场经济秩序,维护行业公平竞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海盐县集成吊顶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海盐县内集成吊顶、家居用品、原材料等企业,个人、事业单位和相关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协会的宗旨是为会员单位和行业服务,同时为政府和社会服务,规范集成吊顶产品的生产经营行为和市场经济秩序,维护行业公平竞争,促进集成吊顶产业的发展,为海盐县社会经济建设发展做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海盐县民政局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管理和海盐县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的办公地点设在百步镇经济建设服务中心。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调查研究集成吊顶行业发展状况,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要求,提出政策、行业规范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接受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参与产业调整规划布局、推动我县集成吊顶产业园建设运营;制订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行业规范,并监督会员执行;维护行业内的公平竞争;

(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

(四)创办集成吊顶出版物;收集、发布行业信息;

(五)参与制订、修订集成吊顶行业(国家)标准;

(六)组织集成吊顶行业的产品展览、展销及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产品技术鉴定会;

(七)举办集成吊顶行业发展的报告会、研讨会、产品推广介绍会;

(八)开展职业教育与培训,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九)开展咨询服务,为会员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情报和市场信息;

(十)发展行业公共事业;

(十一)与国外同行业及相关组织建立联系,开展民间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二)开展符合本协会宗旨和业务范围允许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实行单位会员制,凡依法取得工商登记的集成吊顶、 相关配套产品生产企业及具有法人资格的相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提出申请,均可加入本协会。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选派一名单位负责人作为会员单位代表;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经批准后,缴纳会费,由本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活动、接受本协会提供的服务;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权要求协会协助解决本单位需要解决的有关问题;

(五)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享有行业相关权利;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维护本协会和全行业的合法权益;

(二)支持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协会委托交办的工作;

(三)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四)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将由本协会提出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如下:

(一)决定本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制订和修改协会章程;

(三)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协会的执行机构。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协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罢免秘书长以上负责人;

(三)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查协会的重大财务收支情况;

(十一)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若本协会理事会人数达到50人以上,则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秘书长由理事会提名、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推荐,提交理事会表决选举产生。一般任职四年,可以连选连任,但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爱集成吊顶行业,熟悉和了解集成吊顶行业的情况,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工作能力,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必须由在职人员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协会法定负责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组织协调本行业的重大活动;

(四)审核财务开支情况,并在有关凭证上签字核销。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推鉴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做好协会信息、联络工作,当好宣传员。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为鼓励热心人士关注和支持本协会发展,对协会建设献计献策、做出重要贡献的领导和有关人士,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授予名誉会长、高级顾问、顾问称号,并享受荣誉会员待遇。根据需要可邀请他们参与理事会议和相关活动。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的经济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的年收取标准,视协会的发展及会员的实际情况,每年可作调整,由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凭证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凭证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资助、捐助的,还应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本协会管理办法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应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本协会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注销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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